John Langshow Austin 與 John Searle 二人為言語行為理論的代表。按該理論,於說話的過程不僅事實與觀點的描述成立,就連行為(act)也一併執行。其中包含了指示、人或物的命名、承諾、警告或侮辱等。此理論專門研究言語行為的性質、類別與含意。
Austin 的理論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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表意行為(locutionary act):一般普通帶有完整句子的言語行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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意向行為(illocutionary act):言說者必須讓聽者明白相關行為執行的意圖。如執行一命令時,要讓聽者接收到該命令並了解與執行其附涵的任務。承諾、發問、請求、警告、建議、威脅亦屬於意向行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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語導行為(perlocutionary act):達到超出意向行為範圍的作用,如說服、使改變主意、激怒、製造不安全感、中傷、安慰等
Austin 又將表意行為細分為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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語音行為(phonetic act):發出屬於某特定語言之語音系統之音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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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際行為(phatic act):以某特定語言的詞彙與文法表達意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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述題行為(rhetic act):發表的意向與世界產生合理的關聯(指涉 reference 與意義 sense)
Searle 的理論:
Searle 主要是針對 Austin 的述題行為理論提出修正。Searle 認為述題與意向行為本質相同,故視表意行為的概念可有可無,並引進言談行為(utterance act)的概念取而代之。他另外也提出了命題行為(propositional act)的假設。綜合以上 Searle 的言語行為理論有主要四點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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言談行為(utterance act):言談行為等同於 Austin 的語音和交際行為,也就是藉一語言的音素與文法表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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命題行為(propositional act):命題行為包含了指涉(reference act)、謂述(predicating act)兩個行為。指涉行為中的言說者針對世上的事物進行指涉,如以名字彼得稱呼一個叫彼得的人。謂述行為中的言說者則賦予了針對的事物一種特性,如彼得很「勇敢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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意向行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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語導行為(與 Austin 相同)
參見:
Götz Hindelang: Einführung in die Sprechakttheorie. Tübingen 2000.